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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策法规

88038威尼斯资金管理制度

2021-12-06

第一章 目的

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的资金监督和管理,规范资金的收支结算,防范资金风险,提高资金使用效益,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,结合学校实际情况,特制定本制度。

第二章 适用范围

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指现金、银行存款、其他货币资金、应收票据、应付票据及其他随时可变现的有价证券等。

第三章 管理职责

第三条 财务处是管理资金的职能部门,所有人员有责任保守学校的资金秘密,任何人不得将学校的资金情况外泄。

第四章 资金审批管理

第四条 资金支付审核内容及权限

(一)业务经办人员应在业务范围内提出合理的支付申请,包括款项用途、金额、预算额度、支付方式等内容,并附有效的经济合同和相关证明;

(二)各级审批人应根据其职责、权限和相应程序对支付申请进行审核或审批。对不符合规定的资金支付申请,应当拒绝审批;

(三)财务处应对审批后的资金支付申请进行复核。复核内容应包括资金支付申请范围、审批权限、程序是否正确,手续及相关单证是否真实齐全,金额计算是否正确,支付方式是否妥当等。复核无误后,交由出纳人员办理支付。

第五条 资金支付责任管理

对于资金支付,各级审签人应按以下规定承担相应责任:

1.经办人应如实反映资金支付内容,在借款审批单、支出证明单、付款通知书等单据上签字,对资金支付结果负直接责任;

2.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资金支付的真实性、合理性及必要性负责,并在此基础上审核签字,对资金支付结果负部门领导人责任;

3.对资金支付具有最终审批权限的人员,对资金支付结果负领导责任。

第五章 银行账户管理

第六条 银行账户开立、变更、撤销管理

举办方财务部对学校银行账户实施统一管理,所有银行账户的开立、变更或撤销须根据举办方财务部书面指令办理。

第七条 银行账户对账管理

每月结束后15日内,财务处出纳人员获取银行对账单,会计人员与银行日记账进行核对,并编制《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》,对未达账项进行调节且进行相关账务处理。《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》编制完成后提交财务处负责人审核并签字确认。

第八条 网上银行的管理

(一)开通网上银行业务应经财务处部门负责人批准;

(二)网上银行的每笔业务至少需二名以上(含二名)财务人员处理;

(三)网上银行用户及权限应经财务处部门负责人审批,并经过经办及复核两个环节,经办及复核不得为同一人;

(四)网上银行用户不得向任何人泄漏用户密码;网上银行用户变更或操作人员变更时,应重新设置用户密码, 银行加密U-key交接应办理书面交接手续。

第六章 现金管理

第九条 现金的收入、付出和保管限出纳人员负责办理。

第十条 严格控制现金适用范围,学校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:

1.职工工资、津贴;

2.个人劳务报酬;

3.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各种奖金;

4.各种劳保、福利费用、工会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;

5.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;

6.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;

7.结算起点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;

8.学校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。

上述除5、6项外,日常结算中超过1000元限额的事项,不得支付现金,须通过银行转账或以支票支付;特殊情况须报单位负责人审批同意后,再向开户银行申请提现支付。

第十一条 库存备用现金不得超过限额5000元,超过限额的库存现金须及时送存银行。临时存放收取的现金收入,应与备用现金分开保管,并于2个工作日内缴存银行。

第十二条 每月应对出纳人员管理的库存现金随机进行盘点、核实,资金科科长监盘,并在现金盘点表上签字确认。现金盘盈、盘亏应查明原因,报终审人批准后进行账务处理。

第十三条 保险钥匙和密码由出纳人员保管。保险柜使用人变更时应变更保险柜密码,并办理书面交接手续。

第七章 专项资金管理

第十四条 严格划清各项专用资金使用界限,不相互挤占,不相互留用,遵循专款专用原则。

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按项目分别核算、分别管理,以便各级管理部门的审查与监督,保证资金的合理使用。

第八章 资金风险管控

第十六条 建立财务收支审批制度,并严格按照审批流程和审批权限支付各类款项,对重要事项和重大金额的财务支出,需通过校董事会批准。

第十七条 严格岗位分工和不相容职务分离。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、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、支出、费用、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,不得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;空白支票、密码与印鉴的保管必须分离;实行回避制度,单位负责人、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出纳工作;严禁未经授权的单位或人员办理货币资金业务或直接接触货币资金,经办人只能在职责范围内,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货币资金业务。

第十八条 严格执行现金开支范围规定,严格资金盘点,做到日清月结, 严禁擅自挪用、借出货币资金,严禁白条抵库,明确各种票据的购买、保管、领用、背书转让、注销等环节的职责权限和程序,专设登记簿记录,防止空白票据的遗失和被盗。

第十九条 对应收或应付银行(或商业)承兑汇票,应指定专人建立台账管理,保证票据安全和及时兑现(或承兑)。

第二十条 加强对应收款项的管理,提高资金回笼率和资金使用效益,减少坏账损失。

第二十一条 取得的货币资金收入必须及时入账,不得私设“小金库”,不得设账外账。

第九章 附则

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财务处负责解释和修订。

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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